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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决定将福岛核污水排入大海,引发多方反对,中方强烈敦促日方重新审视

添加时间:2024-06-18

福岛核电站事故核废水处置问题不仅仅是日本国内问题,作为日本的近邻和利益相关方,我国对此表示严重关切。外交部强烈敦促日方认识到自身责任,履行国际义务,以科学态度重新审视福岛核电站核废水处置问题,在与各利益相关方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之前,不应擅自开始向海排放废水。中方将继续与国际社会一道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保留作出进一步回应的权利。

日本不应该让国际社会为其核废水处理买单。中国学者发起的法律抗争很有说服力。福岛第一核电站的核废水如果排入大海,必然会对海洋生态造成严重破坏,其后果和责任是什么?相关责任的追究机制是什么?这是我想和大家探讨和讨论的问题。1核废水排入大海会不会对海洋生态造成破坏?生态学视角下对海洋生态破坏的定义:由于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造成的海洋环境功能的丧失,海洋生物物种、种群、群落、栖息地和食物链的丧失,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丧失。法学视角下对海洋生态破坏的定义: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功能和生态系统服务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破坏海洋生态平衡,侵犯人类生态利益的法律事实。 核废水中含有大量放射性元素,含量最高的是氚,其次是碳14、钴60和锶90。这三种元素在海洋沉积物中降解时间较长,且易被海洋生物吸收。这些同位素对人体有潜在毒性,对海洋环境的影响更为长期和复杂。如鱼类体内碳14的生理浓度可能是氚的5万倍,钴60可在海底沉积物中富集,浓度可能上升30万倍。核废水中所含放射性元素氚在处理过程中很难去除。氚的特性是可以通过日常生活中的饮用水进入人体。与所有放射性元素一样,人体接触氚后很可能会发生染色体畸变。 放射性物质除了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外,由于洋流的作用,放射性物质还可能随着海洋的运动扩散到整个太平洋,乃至全球的海洋环境。

针对福岛核电站放射性废水排入海洋的生态风险,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福岛核电站含氚废水若排入海洋,将对周边国家的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同时,现有处理后的废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需要进一步净化处理。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所指出,福岛沿岸拥有全球最强的洋流,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部分地区,10年后扩散至世界各大洋。绿色和平组织核专家指出,日本核废水中含有的碳14将危害数千年,可能造成遗传损伤。据第三方机构介绍,稀释过滤后的核废水中仍含有氚、碳14、钴60等难以完全去除的放射性残留物。 这些放射性残留物不排除引起基因突变、威胁生物安全的可能。日本学者指出,福岛周边海域不仅是当地渔民的渔场,也是太平洋乃至全球海洋的一部分,核废水排入海洋将影响全球鱼类洄游、远洋捕捞、人类健康、生态安全等各方面,因此这一问题不仅仅是日本国内问题,而是涉及全球海洋生态和环境安全的国际问题。中国学者也指出,指望海洋“稀释”核废水是一个伪命题。即便首次排入海洋的核废水可能被稀释,但面对福岛第一核电站废水的大规模、长期排放,海洋的承载能力很快将达到“阈值”,难以承受更多的核废水排放。核废水必须经过陆地处理、专家验证、各方有效监控后,才能考虑排入海洋的计划。 否则,其生态风险一旦转化为生态破坏,将完全不可逆,无法治理。目前放射性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诸多不确定影响,应继续寻找可靠的核废水处理方法,而不是直接排入海洋。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后,我国科研人员进行研究发现,其可能使我国海洋环境放射性本底水平升高,在食物链中积累后,将导致海洋生物形态扭曲,生态功能受损,渔业捕捞量减少,渔业资源急剧下降,生物多样性降低,生物量减少。不难预见,如果福岛核电站放射性废水排入海洋,迟早会给我国海域造成生态破坏。 2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依赖海洋为生的岛国,在衡量采用电解或其他可以避免核废水放射性污染的方法的经济成本,以及人为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给本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受到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国家)造成的中远期损失时,愿意承担世界不赞同的风险。这恐怕是因为世界目前还没有一套成熟有效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运行。

鉴于生态损害的复杂性、科学的不确定性、动态性、防范和争议性(Richard J. Lazarus, 2017),应尽可能避免海洋生态损害。目前,国际海洋法和国际环境法均未明确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但它体现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理。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2条规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5条规定:损害或危险不得转移,一种污染不得转化为另一种污染。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195和196条的规定,即使排放已达到最低标准,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应采取相关措施将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 例如,《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促进对所有海洋环境污染源的有效控制,特别是确保采取一​​切切实可行的步骤,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不难看出,国际法层面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规定只明确了缔约国的法律义务,而并未规定违反义务的责任后果。《1994年核安全公约》规定“对有关核设施拥有管辖和控制权的国家应承担核安全的责任”,但并未规定责任的构成、责任的形式和追责的方式。因此,国际社会很难在应对日本计划向海洋排放核废水时运用国际法规则进行明确有效的追责,并以严重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为由敦促日本政府停止其计划中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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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这一问题,有理由相信,国际法没有必要以造成严重后果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来威慑缔约方。风险预防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是海洋环境保护中应当特别重视的一项基本原则。作为一项新兴的国际习惯法,风险预防原则的实施关键在于其具体措施。这些措施中,有强风险预防措施,也有弱风险预防措施,包括禁止和限制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倾倒、焚烧和运输,以及规范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操作方法等。针对福岛第一核电站堆芯熔毁带来的海洋生态风险,必须综合考虑核废水处理方案,以防止风险升级和生态破坏。 4月13日之后,虽然韩国宣布将就日本向海洋排放核废水的决定寻求启动国际诉讼,以防止日本造成更大的环境灾难,但国际海洋法法庭的诉讼活动对案件涉及的证据和司法鉴定要求较高,持续时间较长,再加上国际社会各种现实因素对司法的冲击,都不容忽视。当然,上述原因不应成为阻碍国际海洋法在未来国际协议中逐步确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因素。事实上,国际社会围绕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斗争,不仅可以寻求国际共识,还可以促使日本政府认识到,在权衡向海洋排放核废水的成本和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时,“让国际社会买单”是一个难以承受的负担。

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从法律论证到法律设定的目的,在实践中并非一方主张、另一方承担责任。“刀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杀戮,而在于躲藏。”各国发展核潜艇、核武器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而在于保卫国家。虽然有理由相信,国际法不需要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海洋生态损害责任方进行威慑,但必须有规定。否则,风险预防原则在海洋环境保护中必然成为宣示性规定,没有追责机制。在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中,预防优先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和损害赔偿责任原则相辅相成、相互照应。这是当代环境问题从环境损害拓展到环境危险、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环境法治在法律权利、义务、责任的逻辑衔接上的要求。 反思到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由于海洋及其环境保护的国际性,以往一国海洋环境法所规定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也应当在国际海洋法中予以规定,完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的衔接,为各国保护海洋环境提供法律支持和法理依据。3、日本核废水入海责任追究机制。日本是一个以海洋为依托的国家,一直将海洋视为十分重要的领域,在2007年4月通过的《海洋基本法》中,日本将保护海洋环境作为基本政策措施之一提出。 同时,依法成立海洋综合政策总部,由总理大臣担任总部长,官房长官和海洋政策担当大臣(原由内阁府国土交通大臣或特别使命担当大臣兼任)为副总部长,环境大臣等其他各国务大臣为总部成员。2008年3月,日本依据该法第30条制定了第一次海洋基本计划,约每5年修订一次,2018年5月制定了第三次海洋基本计划。第三次海洋基本计划对海洋环境的维持和保护作出了规定。

2010年在日本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COP10)为全球生物多样性制定了“爱知目标”,目标11提出保护10%的海岸和海洋,各国都在加快建立海洋保护区。2019年4月,日本修改了《自然环境保护法》,建立了近海海底自然环境保护区制度。修法后,日本在陆地、沿海和近海区域采取了全面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福岛核事故后,日本对核安全监管机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目前日本在核能领域已形成政府机构、核电企业、相关社会团体三级组织体系。同时,日本正计划进一步提高核电在国内的比重,并将核能作为未来国家重要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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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3年,日本经济产业省和环境省就开始研究核废水处理二号方案,并不断放出谣言试探民众的接受程度,最终因遭到强烈反对而被放弃。而每次,日本政府都没有去寻找更好的解决方案,而是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如何排放,二是如何解释。

2020年2月,ALPS净化水处理分委员会发布了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废水处置方案评估报告,结论认为排入海洋和蒸汽排放都是可行的方案,其中排入海洋更为便捷,其他处置方案在经济性、技术成熟度或时间方面均较差。

2020年10月23日,日本政府决定当月不敲定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处理水处理政策,预计协调工作仍需一段时间。针对福岛核电站处理水处理政策,经济产业大臣梶山宏司表示,“有必要根据市民、地方政府和相关团体的意见,进一步深化讨论”。

但到了2021年,继日本政府4月9日宣布基本确定将核废水排入大海后,4月13日正式决定将福岛第一核电站数百万吨核废水过滤稀释后排入大海,排放将在两年左右开始。虽然日本并未明确具体的排放期限、每次排放的量以及排放区域,但可以预见,核废水排放将是一项可能持续数年的长期任务。与此同时,东京电力公司计划将这些核废水从海岸附近的储水箱中排入大海。日本首相菅义伟公开表示,“日本政府整体将采取彻底措施打击有害谣言。在这些前提下,我们判断排入海洋是一个现实的选择,并确定了这一基本政策。” 从这一点来看,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向大海排放核废水,不仅体现了其对本国居民特别是生活在海边的渔民的冷漠,而且首相的强硬言辞也表明日本政府对海洋生态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破坏已经坐视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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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日本政府真的不在乎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吗?不得不说,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的责任主体东京电力早在2012年就启动了国有化进程,日本政府对其投资,成为最大股东。因此,东电遭遇的困境和处理核废水的持续开支都与日本政府息息相关。在核废水预计的经济成本和尚未提起诉讼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之间,日本政府的选择有目共睹,其一贯倡导的“海洋立国”政策在这次“正式判决”面前可以说是一种自我讽刺。

此外,日本政府也深知,在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发表统一集中管理权的声明后,本国的海洋环境监管部门很难启动问责机制。福岛县磐城市议员佐藤和义在接受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最大的问题是政府根本没有听取民众的声音,政府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计划,并没有充分征求民众的意见。福岛县民众、渔业从业者以及相关行业从业者对此都表示反对。我认为,日本政府这种单方面强制监管,是一种暴行。”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公布将核废水排入大海的计划,也反映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的问责机制,掌握在政府及其部门手中。 当政府在利益权衡中有意牺牲国内管辖海域乃至近海管辖区的海洋生态利益时,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亟待其他制度进行制约和制衡,或对制度本身进行改革。

据报道,日本水产协会已向日本政府提出强烈抗议。日本全国水产合作联合会会长岸宏志表示:“如果将核废水排入海洋,必然影响当地渔业生产,给日本渔业带来巨大灾难。”日本全国水产合作联合会还向日本农林水产省提交了抗议信,明确反对海洋排放计划。日本民众除了通过抗议、请愿等方式向政府表达诉求外,还可以在日本提起预防性诉讼。正如学者所言,预防性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在对“不确定”损害的前瞻性救济、体现风险预防原则等方面,更接近于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秦天宝、吴良智,2020)日本社会对环境保护有着深刻的认识,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 (安然,2016)此次事件客观上要求其完善国内法中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究机制的规定。

海洋环境面临风险与损害,法律斗争在危机中寻求机遇。历史上,重大海事事故往往引发重要立法的出台或修改。日本政府此次向海排放核废水的决定能否推动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立法和日本国内立法,夯实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完善预防性海洋生态损害责任追究机制,值得中国法律学者期待。

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看,相关利益国家和国际组织应高度重视日本不负责任的行为,敦促日方履行义务。在此过程中,日方应公开信息,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并与相关利益国家进行协商,防止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正积极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如果日本需要我国相关帮助,我国可以考虑提供帮助。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日本核废水排放对我国海域造成危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推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维护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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