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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通知

添加时间:2024-04-27

建设质量规范[2022]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厅山东省: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年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作为事故处理,把《判定标准》作为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落实排查主体责任依法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准确判定、消除。 各类重大事故隐患。 要严格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住房城乡建设

2022 年 4 月 19 日

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标准

(2022年版)

第一条 为准确识别、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群体性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较严重、可能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死亡的事故隐患。造成群体伤害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本标准认定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过程。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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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

(四)未编制、审查风险较大子项目专项建设方案,或未按要求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风险较大子项目”专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的。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施工可能损坏的邻近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未采取专门防护措施的;

(2)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深基坑施工过程中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塌方危险迹象之一,未及时处理的:

1、支撑结构或者周围建筑物的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的;

2、基坑侧壁有大量渗水、流土;

3、管道发生在基坑底部;

4、桩间​​失土孔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地基承载力、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2)模板支撑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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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拆除模板支架并爬升滑模、爬模时,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基础承载力、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二)未安装连接墙件或者缺少整层连接墙件的;

(三)附属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附属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者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发生故障或者被人为拆除破坏的;

(5)附着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框架悬臂高度应大于框架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起重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2)塔机独立起升高度、属具间距、最高属具以上最大悬挂高度、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物以上的最大悬挂高度、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安装、拆卸、顶升、加节、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违规拆除、毁坏的;

(六)施工电梯防坠落安全装置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者失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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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起重机械基础承载力、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空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结构基础承载力、变形不符合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支撑结构未按照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2)单架钢桁架(屋架)安装过程中未采取防失稳措施的;

(3)悬臂作业平台的搁置点、连接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连接不可靠。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导电粉尘、相对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不按要求使用安全电压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实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先通风、后试验、后作业”的原则;

(2)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现场无专人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拆迁工程中,拆迁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地下开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施工时未采取相关措施,作业面有水,或者地下水治理措施不合格而继续施工的;

(2)施工过程中出现涌水、涌砂、局部塌陷,支撑结构扭曲或开裂,且有继续加重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性较大、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较大、可能造成群体性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的,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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